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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催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3号申请人: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新区××街××楼××室。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申请人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20163491、票面金额壹万元整、出票人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祺融工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宁波分行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3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新区××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判员  厉国平审判员  张斌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