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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与荣春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负责人陈桂森,厂长。申请人丸松(香港)贸易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赵元勤,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的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荣春娥,女。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庭(案)字(2011)4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京都制品厂、丸松(香港)贸易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  旭  峰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