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住所地:绍兴县××××号。诉讼代表人:雷某某。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00556-1)。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