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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住所地:绍兴县××××号。诉讼代表人:雷某某。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00556-1)。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