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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1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8-11-05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红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1民初4066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红旗,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与被告赵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红旗返还借款本金58455.57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红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商行 借款人 赵红旗 借款本金 8万元 借款用途 图书批发 借款交付日 2012年2月13日 借款到期日 2013年2月10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3.284% 违约责任 罚息为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还本付息额 已还本金21544.43元,利息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余额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红旗应当向原告丰县农商行返还借款下余本金58455.5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被告赵红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红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8455.57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红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以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梅  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