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恢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支晓梅、曹国安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爱珍;支晓梅;曹国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恢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支晓梅,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国安,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与被执行人支晓梅、曹国安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1506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91506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爱珍。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未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