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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鹿小红与鹿创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鹿小红;鹿创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鹿小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牛娃,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鹿小红丈夫。被执行人鹿创良,男,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鹿小红与鹿创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838.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鹿创良直接向申请人鹿小红履行了13838.60元判决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