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鹿小红与鹿创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鹿小红;鹿创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鹿小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牛娃,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鹿小红丈夫。被执行人鹿创良,男,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鹿小红与鹿创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838.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鹿创良直接向申请人鹿小红履行了13838.60元判决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