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隋思洋与傅宗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思洋,傅宗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隋思洋(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5805214010)。被告傅宗云(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109224017)。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思洋与被告傅宗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隋思洋自愿撤回对被告傅宗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思洋撤回对被告傅宗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