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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迟福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福章,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425-1号申请执行人:迟福章,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莱阳沐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莱阳市沐浴店镇迟家沟村有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洪涛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沐浴店镇迟家沟村房屋一幢。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