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余民与被告韩西安、周小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民,韩西安,周小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王余民。委托代理人邢利平,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西安。被告周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余民与被告韩西安、周小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余民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余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余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