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美星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美星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1-2号原告深圳市金美星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美珍。委托代理人李土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旭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美星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旭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美星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保全费753.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