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光纤小区2栋4层西。法定代表人陈开智,总经理。被告深圳市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九楼01房。法定代表人姚振元。原告深圳市茂林佳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2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