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姚新福与梁龙江、闫春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福,梁龙江,闫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姚新福。被执行人梁龙江。被执行人闫春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龙江、闫春兰银行存款19021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1902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梁龙江、闫春兰应当承担1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