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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吴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2月13日以条件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