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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徐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