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湾指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湾指执字第9-1号(2012)湾指执字第10-1号(2012)湾指执字第11-1号(2012)湾指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住所地:南昌市北京东路。被执行人:南昌少春国际中学,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郑韶春,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被执行人:黄树辉,男,汉族,广东省揭阳人,196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中学、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黄斌、黄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洪中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又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洪中执交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湾指执字第12号。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借款15877550.17元及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132940元,支付代理费180000元;被执行人郑韶春、黄燕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昌少春国际中学对此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西省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对其出质的100万元存单及法定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对被执行人黄斌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90号金边瑞香苑瑞桦阁A栋C单元1201室房产一套)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债务在出资未到位的177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树辉对此债务在出资未到位的247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资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树辉在未能出资到位的范围内对南昌少春中学所有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另外,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2010)洪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南昌少春中学、江西少春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怡佳贸易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洪中执交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湾指执字第9号。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0363元;被执行人江西少春印刷有限公司、江西怡佳贸易有限公司、郑韶春、黄燕、梅峰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洪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南昌少春中学、南昌少春国际学校、江西少春基础教育考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韶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洪中执交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湾指执字第10号。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借款1500万元,并按月结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3400元;被执行人南昌少春国际学校、江西少春基础教育考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郑韶春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南昌安德利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洪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南昌少春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洪中执交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湾指执字第11号。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应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安德利油脂有限公司、江西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1200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鉴于上述四案主债务人(借款人)均为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为维护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所有的位于的土地(洪土国用登西2002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1002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188.6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44××79、44××80、14××73,建筑面积分别为2153.76平方米、2153.76平方米、5699.48平方米)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学生公寓等)二、拍卖被执行人南昌少春中学所有的位于的土地(洪土国用登西2002字第××号,土地使用面积10028.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188.63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44××79、44××80、14××73,建筑面积分别为2153.76平方米、2153.76平方米、5699.48平方米)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学生公寓等),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小贞审判员 :董兴强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妍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