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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庆强与陈松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强,陈松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陈庆强。委托代理人:葛治华。被告:陈松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强诉被告陈松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