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庆强与陈松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强,陈松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34号原告:陈庆强。委托代理人:葛治华。被告:陈松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强诉被告陈松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庆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