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仙民初字第55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玉凤与柯金森、曾宗仁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凤,柯金森,曾宗仁,蔡俊荣,游开贵,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莆永高速公路A3段项目工程部,莆田莆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仙民初字第5510号原告郑玉凤,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金森,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曾宗仁,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蔡俊荣,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游开贵,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A1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程,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中铁一局莆永高速公路A3段项目工程部,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斜尾村。负责人范学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程,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莆田莆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路327号高速公路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徐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凤诉被告柯金森、曾宗仁、蔡俊荣、游开贵、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莆永高速公路A3段项目工程部、莆田莆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凤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凤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二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二元,由原告郑玉凤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