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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林某1,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某2,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孩子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其中双方协议婚生女儿林某3(1996年9月16日生)、长子林一凯(1998年5月8日生)归被告抚养,婚生次子林一山(2000年6月1日生)归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又因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2月13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孩子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双方同意婚生女儿林某3、长子林一凯继续归被告抚养,婚生次子林一山继续归原告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并由被告从2012年2月起每月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直至孩子林一山成年为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