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林宗发与陈寿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宗发,陈寿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林宗发,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寿仁,男,194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宗发与被告陈寿仁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宗发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