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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武区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含奎与段洪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含奎,段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区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陈含奎,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段洪洋,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武区经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段洪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洪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含奎货款12,360元,承担诉讼费504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段洪洋仅履行了8,3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被执行人段洪洋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9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蕾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