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XX与齐宏平、李荣山、佘用军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齐宏平,李荣山,佘用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XX,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齐宏平,男,33岁,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荣山,男,约43岁,汉族,住定边县安边镇。被告佘用军,男,5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齐宏平、李荣山、佘用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人审判员 刘治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