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夏娣与张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娣,张春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陈夏娣。被告:张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夏娣诉被告张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