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毛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某某。被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邵某某申请对诉争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为防止审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红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