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毛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某某。被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邵某某申请对诉争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为防止审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红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