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连某甲与连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甲,连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连某甲。被执行人连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05)荣人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连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某乙两日内偿付尚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系荣成市海晶制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成支行有存款,且连某乙此前另案尚欠连某甲抚养费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连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成支行:60×××23帐号内的存款,至5100元为止。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