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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俊鹤与付绪萍等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冯俊鹤,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德、尚衍玲,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绪萍,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聊城市日月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郊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绪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宋义军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