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俊鹤与付绪萍等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冯俊鹤,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学德、尚衍玲,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绪萍,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聊城市日月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郊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绪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宋义军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