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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2号原告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担保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终审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0号某国际公馆X号楼X号楼X层超市的租赁备案手续的查封及其交付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