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2号原告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担保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581-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终审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0号某国际公馆X号楼X号楼X层超市的租赁备案手续的查封及其交付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