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柏仁。委托代理人沈亮。被告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静双。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县凯亚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县迅驰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