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龙河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龙河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茅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芜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龙河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新凤街18号。法定代表人:甘培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龙河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交纳549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