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陈惜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惜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惜如,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无业。现住陆丰市湖东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惜如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惜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惜如及同案人廖某杰(另案处理)于2010年6月21日与“阿海”(另案处理)商议购买毒品事宜后,于当晚,“阿海”及同案人王某甲、陈某奇(均已判刑)窜到陈惜如、廖某杰居住的位于陆丰市甲西中学门口的住处试看冰毒样板,“阿海”试食毒品后表示满意,但由于“阿海”等人当晚没有携带毒资而无法交易便返回惠州,次日(6月22日)“阿海”示意王某甲、陈某奇、莫某阳(已判刑)携带人民币23000元再次从惠州到我市甲西陈惜如、廖某杰住处购买冰毒,并按“阿海”交代将其中16000元先付还被告人陈惜如及同案人廖某杰先前所欠的毒资,剩余的7000元再向被告人陈惜如、廖某杰购买冰毒28克。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惜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惜如辨称没有贩毒,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陈惜如及同案人廖某杰(另案处理)与“阿海”(另案处理)商议交易毒品事宜后,“阿海”及同案人王某甲、陈某奇(均已判刑)驾驶陈某奇的粤T×××××别克小轿车到陈惜如、廖某杰居住的陆丰市甲西中学门口的住处试看冰毒样板,“阿海”试食毒品后表示满意,但因没有携带毒资而无法交易便返回惠州。6月22日傍晚“阿海”指使王某甲、陈某奇、莫某阳(已判刑)携带人民币23000元再次从惠州到本市甲西镇陈惜如、廖某杰住处购买冰毒,并按“阿海”交代将其中16000元先付还被告人陈惜如及同案人廖某杰原所欠的毒资,剩余的7000元再向被告人陈惜如、廖某杰购买冰毒2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2010年6月21日晚,我男朋友“阿海”带我和陈某奇一起来陆丰市甲子镇,并由陈某奇开车,我们来到甲子镇陈惜如家时,“阿海”在陈惜如家里试食毒品后,说毒品质量好,但没带钱没有购买,我们便一起返回惠州。次日,“阿海”叫我和陈某奇、莫某阳一起来陆丰市甲子镇,并拿给我人民币23000元,交代其中16000元付还陈惜如和“阿杰”(即:廖某杰)的欠款,剩下7000元向陈惜如购买冰毒,但买多少克是“阿海”与陈惜如直接联系。我和陈某奇、莫某阳开车到陆丰市甲子镇后,莫某阳先在甲子“大富豪”下车。我和陈某奇开车到陈惜如家,将“阿海”的钱拿给陈某奇算后交给陈惜如,然后由陈惜如和廖某杰联系冰毒。不久,有一名男子开摩托车带冰毒(包在茶叶包)来到陈惜如家,陈某奇接到冰毒后便交给莫某阳带走。我和陈某奇去吃宵夜时,我又再打电话给莫某阳叫他坐三轮车到南塘等我们。并经相片辨认:指认第5号相片(廖某杰)就是“阿杰”;指认另一组5号照片是陈某奇。2、同案人陈某奇的供述:2010年6月21日下午4时许,“海婆”(即:王某甲)用她的电话(号码:135××××1641)打我的电话,叫我开车载她和“阿海”去陆丰市甲子镇看一点东西,当我们三人到达甲子一个“迪士高”招牌的地方由两个男子带到甲西中学东侧一间房子,房里有四个人,其中一个人用纱布包着脚的妇女,我们见面后该妇女用当地话与“海婆”一边谈话一边从其身上拿出一小袋“冰毒”和他儿子以及另两人吸食“冰毒”,“阿海”也试吸了几口,说这冰毒好。我试吸了几口便出来厅里坐,至次日凌晨2时许“海婆”和“阿海”两人从房间出来就叫我开车回惠州。同月22日下午4时许,“海婆”又打电话给我叫开车到惠州西湖南岸接她去甲子,我接了“海婆”和“海表”(即:莫某阳)就开车到陆丰市甲子一个“迪士高”的地方时,“海婆”叫“海表”先下车,然后我和“海婆”两人到甲西中学门口左侧的一间房子,里面有脚伤的妇女及一名小伙子和一个小女孩,还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到后“海婆”就与脚伤的妇女到房间讲话,还拿一叠百元面额的钱给我算,我算到2万元时,其中一个女人就说不用算了。过一会,两个男的先后开摩托车过来然后又离开,不久,这两个人又回来,尔后“海婆”从房间里出来拿给我一包用茶叶袋包着的“冰毒”并叫我带到前面再交给她,她坐戴眼镜的男子摩托车先离开,因我不敢带,“海婆”打电话叫我将“冰毒”拿给“海表”带走,并叫我开车载她去吃夜宵,当我开车载“海婆”去吃宵夜时,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经照片辨认:指认9号照片(王某甲)就是其从惠州载来甲子的“海婆”;指认另一组7号照片(莫某阳)就是其从惠州载来甲子的“海表”。3、同案人莫某阳的供述:2010年6月21日上午11时许,我接“阿海”的电话,叫我帮英奇开车送“阿海”的老婆王某甲去陆丰市甲子镇。当天下午6时许,我和英某、王某甲到陆丰市甲子镇“大富豪”的地方,王某甲叫我下车等她们。约1小时后,王某甲打我电话,叫我进去找英奇拿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东西(约20-30克),拿后王某甲又叫我坐三轮车到南塘等候,当我坐三轮车约开了10几分钟,王某甲问我“有没有被跟踪”,我说没有,此时我意识到英奇拿给我的是“冰毒”。一会,我发现后面有车跟上来并将三轮车拦截,我害怕被查到冰毒,就将那包冰毒抛到野外。经照片辨认:指认4号照片(陈某奇)就是拿给其毒品的英奇;指认另一组12照片(王某甲)就是打电话叫其找英奇拿毒品的人,即:“阿海”的老婆。4、证人卓某银的证言:我母亲陈惜如和廖某杰近来有与外省人联系,并谈论贩卖毒品的事,后来这事被公安同志发现,陈惜如和廖某杰都逃跑了。经照片辨认:指认7号照片就是廖某杰。5、陆丰市公安局对陈惜如的住宅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缴获:粉末状疑似毒品2小袋、晶状体疑似毒品1小袋白色药丸5粒、块状疑似毒品1袋、晶状体疑似毒品1袋、结晶块状疑似毒品3小袋、电子秤3部、白色塑料封口袋3叠。6、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7、陆丰市公安局对莫某阳抛弃“冰毒”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的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图。8、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化)字(2010)065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果:在陈惜如家查获送检的结晶状物3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净重1.77ɡ;细晶状物4小袋,检出氯胺酮的成分,净重1.06ɡ;浅褐色块状物3小包,检出海洛因的成分,净重1.71ɡ。9、陆丰市公安局《说明材料》:对王某甲等人购买的“冰毒”按每克250元计折重28克。10、陆丰市人民法院(2010)陆法刑初字第227号对王某甲、陈某奇、莫某阳的《刑事判决书》。11、被告人陈惜如的供述:2010年6月22日晚贩卖毒品的事是廖某杰与外地人一男一女电话联系后在客厅交易毒品的,我因脚伤在卧室休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惜如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冰毒竟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惜如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同案人王某甲供述其到陈惜如家后将钱交给陈惜如,向陈惜如购买毒品,然后由陈惜如和廖某杰联系冰毒;同案人陈某奇供述“海婆”与脚伤的妇女交谈后购到毒品;证人卓某银证实其母亲陈惜如和廖某杰近来有与外省人联系贩卖毒品的事;被告人也供述其当时有脚伤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惜如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贩卖冰毒一次28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惜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林 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