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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洲中科诺工业园*#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79373751。法定代表人:殷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区锦龙三路(北)****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3765976。法定代表人:庄国琛。委托代理人:邢宏洋,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元,减半收取281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64元,其多交的445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程  炜审判员 :  张  尧审判员 : 吴 心 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聃(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