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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罗某某、汪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罗某某,汪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汪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回对汪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