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罗某某、汪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罗某某,汪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汪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回对汪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