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68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年2月13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方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莲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