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财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公路客运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财,磐石市公路客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07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财,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公路客运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阜康大路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财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公路客运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1,917.00元,执行费2,9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额,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此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及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民再字第53号民事判决和解履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