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潼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广元与被告李立峰、韩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元,李立峰,韩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唐广元,男,200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唐自平,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志昌、王美杰,被告李立峰,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韩冬,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辛录才,经理。委托代理人景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广元与被告李立峰、韩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