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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萍诉被告包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包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00460号原告王建萍,女。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日进环保公司法务。被告包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萍诉被告包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萍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起诉。诉讼费575元由原告王建萍承担。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