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萍诉被告包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包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00460号原告王建萍,女。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日进环保公司法务。被告包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萍诉被告包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萍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萍撤回起诉。诉讼费575元由原告王建萍承担。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