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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法定代表人曹万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199410772330。委托代理人杨春燕,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负责人张静。原告广东深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