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华与被告徐德安、石玉英、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华,徐德安,石玉英,徐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超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徐德安,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英,女,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徐德安之妻。被告徐娜,女,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华与被告徐德安、石玉英、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华于2012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超华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万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