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石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超华与被告徐德安、石玉英、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华,徐德安,石玉英,徐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超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徐德安,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玉英,女,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系徐德安之妻。被告徐娜,女,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华与被告徐德安、石玉英、徐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华于2012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超华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万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