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海波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丙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丙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周海波,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令涛,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被告:张丙瑜,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波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丙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50元,由原告周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