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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忠位与陈秋桂、戴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位,陈秋桂,戴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4号原告:罗忠位(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505294602),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桂(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04043042),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戴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10230019),男,1970年10月23日,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位与被告陈秋桂、戴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位撤回对被告陈秋桂、��华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74元,合计299元,由原告罗忠位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