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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叶某、孙某1与孙某2、杜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1,孙某2,杜某,孙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叶某,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孙某1。法定代理人:叶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杜某,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某3,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孙某1与被告孙某2、杜某、孙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孙某1撤回对被告孙某2、杜某、孙某3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孙某1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