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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商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4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004号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发明,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崂山路19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以与被告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元,由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