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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李秋宝与曹忠耀、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秋宝;曹忠耀;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于民一初字第2560号 原告:李秋宝,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曹忠耀,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系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洞庭湖街青海西路大卜巷。 法定代表人李思顿。 原告李秋宝诉被告曹忠耀、沈阳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忠耀的准确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起诉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秋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海瑛 代理审判员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