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司双林与广平县统计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双林,广平县统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司双林。被执行人广平县统计局。法定代表人李清民,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广法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7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广法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