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邓志成与刘彦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成,刘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彦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邓志成与刘彦民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