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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邓志成与刘彦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成,刘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彦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邓志成与刘彦民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