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赵宏、潘兰瑛、夏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宏,潘兰瑛,夏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890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力宝大厦。负责人陈瑜。被告赵宏。被告潘兰瑛。被告夏祝明。本院在审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宏、潘兰瑛、夏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