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某,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