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020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200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法定代理人申艳丽,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务农。上诉人郭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