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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张坤彬、张廖建等与张国强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坤彬;张廖建;张国强;陈月珍;张艳芳;张艳芬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张坤彬,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原告张廖建,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国强,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月珍,女,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张艳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张艳芬,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坤彬、张廖建诉被告张国强、陈月珍及第三人张艳芳、张艳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及第三人系一家人,2008年以全家人的名义购置地皮并建起楼房,登记在被告张国强、陈月珍名下,房地产登记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字第××号、粤房地产权证字第××号。2011年10月28日经全家人协商,达成上述二处房地产归原告张坤彬、张廖建共同所有的意见,并签订有《析产协议书》,故此,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析产协议书》有效,座落于紫城镇××××房产归原告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国强、陈月珍共同共有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安良大道房地产二栋(粤房地产权证字第××号、地号1-A-1684,粤房地产权证字第××号、地号1-A-1684-3,均为框架结构九层)归原告张坤彬、张廖建所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