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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袁昌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袁昌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44号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兴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炳,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立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昌军,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昌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