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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永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商初字第9号原告: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金渔村。组织机构代码:67841487-2。法定代表人:葛红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正桥、何正祥,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永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